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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农业委员会、商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二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和《国务院关于批转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的通知》(国发〔2012〕6号)精神,结合省政府印发的江苏省“十二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社会充分就业的重大意义和目标任务
(一)充分认识促进充分就业的重大意义。2月20日,中央政治局就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行第三十二次集体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阐述了做好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对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提出了新的目标任务和更高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就业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突出位置,充分认识到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的内在要求,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扩大内需战略的重要保障,是大力推进民生幸福工程、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迫切需要,切实将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对就业工作的战略定位上来,把行动统一到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做好就业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推进就业领域各项工作,努力推动就业事业实现新的发展。
(二)明确新时期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1月24日,国务院批转了《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这是我国首部由国务院批转的促进就业专项规划。《规划》围绕“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主线,紧密结合保障和改善民生需要,明确了促进就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是做好新时期就业工作的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促进就业职责的重要依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机制,全面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实现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就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失业风险合理可控,就业形势保持稳定,统筹城乡的就业制度进一步完善,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基本形成,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显著提升,“十二五”期间,全省新增城镇就业50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125万人以上,培训各类城乡劳动者900万人,开展职业技能鉴定525万人。
二、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三)加大公共投资拉动就业。安排政府投资、对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进行重大调整时,要把就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优先目标予以考虑,建立健全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在制定财政、金融、产业等宏观经济政策时,要评估对就业的影响,合理确定经济发展速度,注意防范失业风险。要建立公共投资促进就业评估机制,实现扩大投资与增加就业和改善民生的有机结合。
(四)推动经济转型扩大就业。在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中,不断开发就业新领域,增加智力密集型就业机会。在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中,加快实施有利于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战略,不断优化就业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深入实施服务业提速计划,着力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加速形成现代服务业高地。注重发展现代农业、精细农业,挖掘第一产业就业潜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不断增加农村就业机会。
(五)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建立充满活力的创业机制,完善并落实鼓励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简化审批手续,规范收费行为,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强化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制定创业公共服务标准,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小企业创业基地、基层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满足城乡各类劳动者创业的创业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一批示范性创业培训、见习、孵化基地和创业园,提高创业服务能力,全面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到2015年,所有省辖市和80%县(市)达到国家创业型城市标准。积极开展面向各类群体的创业帮扶活动,组织创业大赛、创业讲堂、创业典型评选,宣传创业理念,努力营造勤劳创业、实业致富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业态,因地制宜发展其他家庭服务业态,满足家庭的基本需求。实施家庭服务业品牌战略,推动一批中小型家庭服务做专做精。加快制定相应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规范对从事家庭服务人员的管理,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七)实行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保障政策。加大对就业资金投入力度,形成公共财政保障、社会各方多元投入的机制。公共财政向吸纳就业成效显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小微型企业倾斜,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科学安排就业资金,加强公共财政对促进就业和扶持创业的支持,加大对困难群体的扶持力度。强化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绩效评估和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防范机制,确保专款专用,实现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省财政继续对经济薄弱地区实行专项转移支付。
(八)实行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服务业和小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充分发挥其在吸纳城乡劳动力就业中的作用;完善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
(九)实行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支持政策。积极发挥货币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为实体经济发展和就业创造良好的宏观金融环境。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对自主创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金融服务,落实促进小微型企业贷款的财税支持政策,对初创企业进行重点扶持。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建立政策监测评估机制,切实提高政策落实效果。
(十)实行更加有利于城乡统筹的就业扶持政策。坚持城乡统筹,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积极稳妥地将城镇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扩大到有就业创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农村劳动者,在大力落实免费职介、培训补贴、鉴定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加快将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全面覆盖到登记失业农民,逐步形成普惠均等的政策扶持体系。
四、着力做好重点人群就业工作
(十一)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坚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1〕97号)精神,完善和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不断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积极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岗位,继续统筹实施好“三支一扶”等基层服务项目,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大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实训和创业服务,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到2015年,建成省级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校40所、省级创业实践基地和孵化基地30个、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基地50个,支持10万名大学生参与创业,扶持100个创业团队,打造100名大学生创业典型。深入开展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活动,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和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着力提升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和实名制就业服务活动,发展适合青年和各类毕业生求职就业的互联网就业服务,提升就业服务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大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帮扶力度,继续实施基层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每年购买5000个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
(十二)加强对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就业援助政策,合理开发公益性岗位,对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人员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实施专业化和个性化的就业援助,保持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动态为零。健全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协调机制,将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纳入本地区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整体规划,多途径、多渠道安置职工。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积极稳妥地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扶持企业开展职工转岗转业培训。
(十三)推进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适应城镇化加速发展的趋势,加快建设小城镇,发展县域经济,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农产业,为农业富余劳动力开辟更多的生产和就业门路,实现就地就近就业。认真落实农民就业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创业服务和农村困难家庭就业援助制度,完善并落实创业政策措施,积极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促进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优秀农民工落户城市政策,强化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和权益保障,提高农民工就业的稳定性。
五、不断优化就业服务和管理
(十四)健全职业培训制度。紧密结合市场需求和就业要求,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升劳动者素质和就业能力。统筹推动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积极探索现代学徒制培训,创新培训模式,注重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和重要作用。加快构建面向全体城乡劳动者的终身职业培训体系,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做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就业一人,培训一人”。加强培训管理,整合培训资源,依托一批具有较高培训质量、与就业紧密结合,并能在当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职业培训机构,推进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健全社会化职业培训网络。
(十五)强化公共就业服务。适应城乡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加快整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推进劳动力市场与人才市场贯通融合,更好地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基层就业工作平台建设,健全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制度,改善服务功能,明确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流程,改进服务方式,打造“15分钟公共就业服务网”,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测和监管,有效引导教育和培训,改善劳动力供给结构,健全市场运行机制和监管体系,加强实名制就业管理。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发展,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群。
(十六)加强失业预防和调控。建立失业统计制度和失业预警机制。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建立覆盖全省的就业信息监测制度,实现各类劳动者就业状况、享受政策和接受服务信息的全省共享。完善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准确监测企业岗位变化情况。探索实行失业预警制度,加强预警预测,为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提供支持。建立健全失业预防和调控机制。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对结构调整和重大灾害及遇到危机情况下出现的失业风险进行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制定应对预案,采取切实措施,保持就业稳定并将失业控制在社会可承受范围。鼓励企业履行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规范企业规模裁员行为。将失业人员组织到相应的就业培训、指导、服务、援助等就业准备活动中,缩短失业人员失业周期,分散失业风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就业的稳定性。
(十七)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努力形成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提高就业质量。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特别是要进一步提高小微型企业和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积极稳妥推进集体协商,不断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继续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推动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指导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加强民主管理,畅通劳动者诉求表达渠道,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六、切实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八)落实目标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起促进就业的责任,把促进就业摆在重要议程,加强就业形势分析和就业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将就业重点指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综合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加大督查考核力度,确保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圆满完成。要紧密结合《国务院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省政府关于加快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34号)、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出台相关的配套办法,细化分解目标任务,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调度,确保促进就业的各项目标任务有序推进、按期完成。
(十九)加强部门协调。要健全完善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参与的就业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实施机制,凝聚就业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搞好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做好就业工作的主观能动性。要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群众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共同推动就业工作。
(二十)加大就业宣传。各地要适应新形势,不断加强就业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促进就业创业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要结合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加大对就业政策和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开展形式广泛、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宣扬各地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新鲜经验,使党和政府促进就业、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各项政策家喻户晓,动员全社会共同支持和做好就业工作。要注重加强舆情收集和分析,通过各种渠道主动公开和发布信息,及时回应劳动者关切的热点问题,争取各方对就业事业发展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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