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部门文件
河海委组[201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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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海大学党员发展工作检查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员发展工作,提高党员发展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各二级党委(总支、直属支部)要高度重视发展党员工作,建立健全党员发展工作机制,认真严肃对待检查工作,积极配合实施,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检查、整改、总结等工作,确保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第三条 组织部负责组织专家组对各二级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党员发展工作进行检查。专家组成员一般由长期从事学生党建工作的专家担任。
第四条 检查内容包括:发展党员工作标准是否严格,程序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教育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入党材料是否完整,文体书写是否符合要求,时间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第五条 检查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主要采用个别访谈、座谈会、实地考察、材料检查等形式。随机抽查每年集中开展两次,按当年发展党员人数5%-10%的比例进行抽检。重点抽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重点抽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 低年级学生中首批党员的发展情况;
(二) 毕业年级党员发展情况;
(三) 随机抽查中问题突出的党员发展情况;
(四) 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党员发展情况。
第六条 组织部根据专家组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意见反馈给二级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各单位根据检查结果反馈情况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做好党员发展工作的自查、整改工作,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落实整改,并形成自查整改报告提交组织部。
第七条 组织部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专题报告报校党委。
第八条 党员发展材料检查结果的运用:
(一) 作为年度各单位党建与精神文明建设考核的重要支撑指标;
(二) 作为下达次年各单位党员发展指标的重要依据;
(三) 作为各类党建相关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党委组织部 2014年5月23日
河海大学党委组织部 2014年5月23日印发
录入:宝 峰 校对:钱心彤